来源:米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02-06 14:22:22

  伴随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进步,日常生活与互联网日渐密不可分起来。根据2024年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中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10.9967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742万人,其中10-19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13.6%,而根据《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2024)》中反馈,我国未成年网民人数约为1.96亿,互联网普及率为97.3%。由此可见互联网已成为当代青少年日常学习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互联网是双刃剑,其为青少年学习生活造就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威胁。除容易滋生犯罪之外,校园欺凌也借助于网络及社会化媒体的发展延伸至互联网中。我国青少年网民数量庞大,网络欺凌可能对这一群体导致非常严重且持久的伤害,因此网络欺凌现象必须受到重视[1]。

  青少年网络欺凌既在互联网环境下,青少年群体之间发生的欺凌行为。是能够最终靠手机、平板、电脑及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及各类相关社会化媒体实施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青少年网络欺凌分为:(一)直接攻击型,即通过行为人的自身传播方式实施的直接欺凌,(二)是利用第三人传播方式实施的间接欺凌[2];前者为言辞激励且极具攻击性,并带有恐吓、侮辱甚至性骚扰性质的攻击型欺凌,而后者多为煽动性的造谣行为或引战行为。其相较于传统的校园欺凌而言,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不具备现实欺凌中的重复实施的物理基础。但不可据此否认该网络欺凌行为的二次伤害性,欺凌者及第三方参与者仍能够最终靠截图、转载及永久保存的形式对被欺凌者造成二次乃至多次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方式定义为网络欺凌行为,强调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行为要素。但青少年网络欺凌应当应涵盖言语要素,既具有特定禁止内容的冒犯性言论[3]。故青少年网络欺凌本质是侵害性行为和冒犯性言论两种元素共同构成的越轨行为。其规制的基础是针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因青少年处于人生成长时期,遭受各类欺凌可能会引起其价值观扭曲,影响人格发展。其次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履行该公约中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国家及时干预,从而维护其成长环境的安全、健康与快乐。

  基于生态统治理论,青少年网络欺凌规制可以从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进行相对有效规制。但其基础在于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政策框架。将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及个人都列为规制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公共政策的主体。

  宏观层面上,首先政府应当构建一体化的政策体系,作为指导性纲领。如英国政府成立儿童网络安全委员会,以政府与民间合作形制定相关网络纲领及专业守则;其次完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制度,如针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以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方式追求其法律责任;最后建立多元共治、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治机制,如通过构建执法机关、行政部门、学校、家庭多方联动的预防及举报处理机制,同时也加强网警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霸凌信息及时处理。

  中观层面上,因法律是政府机构强制性的管束而道德是人发自内心的自我规范。法治和德治在处理社会问题上都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中,通过加强体系化、普及化的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也可构建专门的互联网分级制度,强化网络防护技术,对青少年网络环境进行监管分级。

  微观层面上,青少年的主要社会化场所是家庭和学校。青少年社会化过程能否顺利,取决于其社会化被模仿和学习的对象[4]。学校、家庭应当为青少年的社会化提供正常助力。

  网络已经是青少年社会化和成长的重要环境,但其心智尚未成熟,容易收到负面信息影响。基于法学亦或者公共政策等多学科维度而言,减少青少年遭受网络霸凌侵害及侵害他人都要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性社会工程,需尽可能多的动员并使用一切社会资源与力量,才能构建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互联网环境。

  [1]陈美华、陈祥雨:《网络欺凌现象与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法律预防》,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51页。

  [2]参见林进材:《校园欺凌行为的类型与形成及因应策略之探析》,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年第2期。

  [3]参见吴亮:《论学生网络欺凌的法律规制模式》,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年第2期。

  [4] 参见翟光勇:《网络社会时空转型与青少年社会化风险》,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上一篇:【私募调研记载】高信百诺调研凌志软件 下一篇:医院 报告单Word模板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