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常或不正常的?如果你在马路上边打手势边自言自语,别人可能觉得你不太正常,当人们看到你的耳机时,可能会觉得你在打电话,又觉得这很正常。类似这样的情形发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覆盖各种各样的群体。
作为最早应用标签理论来解释此类现象的社会学经典,《局外人》用“越轨”来讨论正常或不正常的各种可能性。在吸食者与缉毒警察、舞曲音乐人与听众、驾驶员与交警、学生与老师、小偷与警察等此类局外人或局内人之间,谁来制定规则?谁是违规或越轨者?谁来执行规则?谁来贴越轨的标签?这种标签有何影响?
作为曾经的音乐人,作者霍华德·贝克尔用第一手的对话或访谈,生动呈现各个社会群体的亚文化。时隔五十余年后,作者在新版本中分享了他关于越轨问题的最新思考。
规则是个人积极性的产物,我们也可以将表现出这种进取的事业心的人称为道德事业家(moral entrepreneurs)。具体来说道德事业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规则制定者(rule creators),另一种是规则执行者(rule enforcers)。
我们将会看到,规则制定者有不止一种原型,而其中一种原型就是运动型改革者(crusading reformers)。他所关心的是规则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他认为现有规则不那么令人满意,因为社会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恶存在,只有通过制定规则才能纠正它们,否则世界上没
有任何东西是正确的。他的行为基于一套绝对的道德观念,他认为的恶就是真正、完全的恶,没有一点限定。不论用什么方式,只要是为了消除这种它们,就都是合理的。运动型改革家们既狂热又充满正义感,有时甚至会有些自以为是。
我们把这些改革者视为十字军一般的运动家是很恰当的,因为他们总是相信自身担当的使命无比神圣。这里有许多很好的例子,例如禁酒主义者,还有那些要求压制卖淫、性犯罪或是消除赌博现象的人。
这些例子都让道德改革者看上去爱管闲事,他们十分热衷于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他人。但这种观点比较片面。有许多道德运动家怀有强烈的人道主义情怀,他们不只是想要让他人去做他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同时也相信这种新的行事方式对他们也十分有益,或者说他的改革能够使他们免受另一些人的剥削。禁酒主义者觉得自身并不只是简单地将道德标准强加于他人,而是在试图为那些因沉迷酒精而无法享受幸福生活的人提供更好生活方式的条件。废奴主义者不仅想要防止奴隶主做错事,而是更希望可以帮助奴隶获得更好的生活。道德运动家正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的重要性(尽管他们会相对一心一意地致力于自己的特定事业),才会经常对社会中带有人道主义性质的其他运动提供帮助。约瑟夫·古斯菲尔德(Joseph Gusfield)指出:
美国 19 世纪的禁酒运动是通过提高道德水平和经济情况来提高人类价值的努力的一部分。宗教、平等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的混合体正是诸多道德改革主义运动中十分突出的方面。禁酒运动的支持者也在其他一些改革运动中占了很大比重,包括要求严守安息日,废除奴隶制,保障妇女权利,平均地权以及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的人道主义尝试……
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WCTU)对提高下层阶级福祉的问题上表现出了较多的关注。它不仅积极开展运动,支持刑罚改革,缩短工时,提高工人工资,废除童工,同时也活跃于其他人道主义和平等主义性质的活动。在 19 世纪 80 年代,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也致力于保护职业女工免受男性剥削的立法运动。
正如古斯菲尔德所说,“这种类型的道德改革主义表明的是社会主导阶级为那些在经济和社会结构中都处于相对劣势的人的考虑思路”。道德运动家正是想要帮助这部分不及他们的人获得更好的地位,而至于这些人并不总是乐于接受这种拯救他们的手段,这则是另外一回事。但道德运动通常是由社会结构中的上层主导的事实,也代表着他们从自己道德立场的合法性中获得权力,也从他们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相对优越的位置获得权力。
很自然的是,许多道德运动家会从一些不如他们纯粹的人那里寻求支持。在禁酒运动中,一些实业家们之所以支持禁酒,是因为禁酒可以为他们提供更易管理的劳动力。颇为相似的是,曾有传言说内华达州的赌场利益集团反对赌博在加州合法化的尝试,因为他们的生意很大程度上倚赖加州南部的赌客,而赌博在加州的合法化将极大冲击他们的业务。
然而,道德运动家注重结果多于手段。在准备制定具体规则时(一般是指向州立法机关或联邦国会提交立法提案),道德运动家通常会寻求专家的意见。律师作为拟定内容恰当的立法提案的专家,往往在这一环节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而负责管辖有关问题的政府部门也可能有必要的专业权威知识,正如前文提到的处理问题的联邦麻醉品管理局。
不过,随着精神病学的思想慢慢的被广泛接受,精神病学家也慢慢的变成为一种新的专家人士。萨瑟兰在探讨有关性变态者的法律的自然史时,谈到了精神病学家的影响力。他建议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性变态法,使“被诊断为性变态的人可被无限期地关押在州立精神病院”。这些条件如下:
首先,这类法律通常在某一社区因连续发生若干起严重性犯罪案件并引起恐慌后被颁布。印第安纳州的情况就是如此,印第安纳波利斯连续发生了三四起性侵犯案件,并且其中两起有受害者被谋杀。之后不久,一项法律就被颁布。当时家中的男人们都纷纷购买和看门犬,而城里五金店的门锁和链条都卖脱销了……
制定性精神病患者法律的第二个要素是社区里由恐慌激发的活动。社区的注意力在性犯罪案件上,而人们在极端不同的情况下都能够预见这种危害,并认识到控制此类危险是必要和可能的……
制定性变态法第三阶段是任命一个委员会。这一委员会聚集了各种源于个人和群体的不同意见,并尝试确定“事实”,研究其他州的相关程序,其中常常包括立法法案。尽管普遍的恐慌会在短期之内得到平息,但是委员会有正式的职责去继续跟进这一事件,直到有积极的解决行动出现。如果人们的恐惧并没有导致委员会的产生,那就更不可能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性变态法的案例中,并没有特定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处理性越轨问题。因此,当在起草立法需要专家意见时,人们通常就会求助于与这类问题最为相关的专业群体:
在一些州,在制定性变态者法律的委员会阶段,精神病学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相比于任何其他群体,精神病学家更多地成为了立法背后的利益群体。芝加哥的一个由精神病学家与神经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的法案,就最终成为伊利诺伊州的性变态法;这一法案得到了芝加哥律师协会和库克的郡州检察官的倡议,并在随后的一次州议会会议上以极少数反对的情况下顺利通过。在明尼苏达的州长委员会中,只有一位不是精神病学家。而在威斯康星州的密尔沃基神经和精神病学会也督促密尔沃基犯罪委员会完成一项立法。而印第安纳州的司法委员会则收到美国精神病学会寄来的所有已在其他州制定颁布的性变态犯罪法的副本。
无论如何,这个例子中最重要的并非精神病学家影响力的日益增加,而是道德运动家在运动过程中的特定时刻经常需要从能以恰当形式起草恰当规则的专业技术人员那里获得帮助。运动家本身往往并不那么关注这些具体的细节,对他来说,问题的关键部分已经获得成功,这就已经足够了,而那些具体的操作性事务则留给其他人。
因为具体规则的起草工作是由其他人来做的,所以许多没有预期的结果也会随之出现。那些协助改革家起草立法提案的人会由于自身的利益而影响到他们所进行的立法工作。由精神病学家负责草拟的关于性变态犯罪的法律条文会包括了许多那些原本完全出于想要“针对社会的性犯罪状况做点什么”的公民从来不曾倡导的内容,或者包含一些体现精神病学行业利益的特征。
改革运动可能会获得巨大的成功,就如禁酒运动和宪法第十八修正案的通过;它也可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例如试图反烟草使用运动和反活体解剖运动;还有一种可能是改革运动本身大获成功,但其成果日后在公共道德的转变和司法解释施加的限制中被削减,比如反淫秽出版物运动就是如此。
成功的改革运动引起的其中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一项或者一系列的规则得以建立,通常同时伴随合适的规则执行体系。对于这一结果我会在后文中作详细的分析。但对于一项成功的改革来说,还存在另一种需要我们来关注的结果。
当一名改革家最终成功地推进了建立新规则的事业——也可以说当他终于找到圣杯时——他也就失业了。那个曾占据他大部分时间、精力和激情的改革运动终结了。这样一个人在最初参与改革运动时,往往只是一个业余人士,只是出于个人对这一问题、对他意欲建立的规则内容的兴趣。肯尼斯·伯克(Kenneth Burke)认为一个人的职业(occupation)会超越业余活动,成为他的专注之事(preoccupation),这句话反过来亦是成立的,一个人的专注之事会最终也成为他的职业。对特定道德议题的业余兴趣,日后有几率会成为一份几近全职的工作,许多改革家真的就是这样。因此,某项改革运动的成功有可能使得改革家失去了职业,这样一个人眼下会无所事事,可能会拓展自己的兴趣,去发现另一些新的需要警醒的、要解决的恶。于是,他成为了一个发现需要纠错和制定新规则的情境的专业人士。
改革运动产生了一个专职解决某类问题的大型组织,而该组织的官员比起个人运动家更有一定的概率会寻找要争取的新事业。这种情况在健康领域时有发生——国家小儿麻痹症基金会在发现可消除流行性小儿麻痹症的疫苗之后,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于是,基金会成员随后为个人选择了一个涵盖面更广的名字“国家基金会”,很快就找到了可以去投入精力、资源的其他健康问题。
那些不成功的改革运动——不论是改革使命不再能保持支持者的热情,还是达到目标后又逐渐丧失成效的,都遵循了以下两种道路中的一种。第一条道路是运动放弃了最初的目标,而只关注如何保留在改革过程中建立的组织。这就是汤森运动(Townsend Movement)的命运,有一项研究证明了这一点。而第二条道路是,失败的运动如禁酒运动那样严格遵循一项人们热情日益消减的宗旨。古斯菲尔德将现在的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成员称为“动摇的道德家”(moralizers-in-retreat)。当美国主流舆论中反禁酒的呼声慢慢的升高,这些妇女在禁酒问题上的态度并未松动。相反,她们开始指责那些原本“值得尊敬的”支持禁酒运动的人。联合会成员的社会阶层已经由中上阶层转变为中下阶层,且现在转而批判曾支持禁酒的中产阶层,认为这一群体开始接受适度饮酒。以下这段引文出自古斯菲尔德对联合会领导人的访谈,体现了前文提到的“动摇的道德家”的含义:
在组织最初成立时,有许多位本市最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女性加入了我们。但她们现在已经觉得,我们这些连喝一杯鸡尾酒都要拒绝的女人太奇怪了。现在有一位殡仪员的太太和一位牧师的太太还在支持我们,但是律师和医生的太太们都避免和我们接触。她们不愿被认为是怪人。
它悄悄蔓延到正式的教堂生活中。人们把酒放在冰柜里保存……这里的牧师认为教堂的举动有些过火,他们为禁酒实在是做得过多了。但他又担心自己会冒犯了一些有头有脸的人。
这样一来,只有一部分运动家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不仅制定了新的规则,也创造出了一个新的局外人群体。这些成功的运动家中,有些人发现了自己对类似改革运动的热衷,之后还会对其他社会问题进行改革。另一些运动家失败了,于是日后选择支持已建立起来的组织,放弃其独特的使命,并将精力投入到组织的维持和运转上,或者干脆固执地坚持随时间推移越发显得不合时宜的信条,从而使自己沦落为局外人。
一项成功的运动最为突出的成果就是一系列新规则的制定,而同时我们也常常发现,新的规则也缔造了一批新的执行机构和专员。尽管有时既有机构可以行使执行新规则的职能,但多数情况下新规则会导致新执行者的诞生。《哈里森法》通过预示了联邦麻醉品管理局的成立,同样,宪法第十八修订案的通过促使了禁酒法的执行机构的建立。
随着规则执行组织的建立,改革运动逐渐制度化起来。当初以说服全社会认同制定新规则的必要性的运动,最终成为了一个负责执行规则的机构。就如激进的政治运动转变为有组织的政党,激情充沛的福音教派逐渐转变为古板的宗派,道德运动是以一种执行力量的出现而告终。因此,如果想要理解区分出新局外人群体的规则是如何被运用于特定人群的,我们就必须首先理解这些警察或规则执行者的动机和利益。
尽管有一些警察确实以消除罪恶为己任,但是有更多数的警察可能对自己的工作还抱有某种超脱而客观的想法。他们并未关心特定规则的内容,而是关心自己执行规则的工作性质。一旦规则发生改变,他会惩罚那些曾经可接受的行为,同时不再惩罚那些在修改后的规则下变得合法的行为。这样说来,执行者并不在乎规则的内容究竟是怎样的,他只关心的是:规则的存在不仅为他提供了一份工作,一个职业,还有自己的存在理由。
由于一些规则的执行给执行者的生活方式提供了理由,执行者还有两种利益制约着他的执行活动:第一,他必须验证自己位置的存在是正当合理的;第二,他一定要活得执行对象的尊敬。
以上提到的利益并不只发生在规则执行者身上,从事任何职业的人都感到有必要去验证自己工作的合理性,并赢得他人的敬意。我们之前谈到的音乐人群体也有类似的需求,但他们无奈发觉很难让听众对自己的价值印象非常深刻。看门人很难赢得房客的尊重,但是发展出了一套近乎职业责任的观点,也就是对自己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的房客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更易赢得客户尊敬的职业,如医生、律师和其他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就会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备的机制来与客户维持尊敬的关系。
规则执行者在证明自身所处位置的合理性时,会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他必须向其他人说明问题任旧存在:因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还会出现,所以他负责执行的规则仍然具有价值;另一方面,他也必须让人清楚自己的规则执行工作颇为有效,所需解决的恶实际上得到了良好的处理。因此,执行机构,尤其是寻求资金的执行机构,往往会在两种主张之间摇摆。他们要声明因他们的努力,问题已几乎被解决;但同时,他们又必须表示问题可能比先前要更严重(尽管这并不是他们的错),并需要加强管理来控制它们。执法人员会比任何人都坚定地认为他们要处理的问题任旧存在,并在事实上比过去要严重得多。这样的说辞为执法人员所处位置的继续存在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我们还会注意到,执法人员和机构都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即使他们并不真正相信原罪,他们至少也愿意认为人很难遵守规则,认为人性中的特质会将人们引向罪恶。他们对于试图改造那些违规者的尝试持怀疑态度。
当然,规则执行者的怀疑和悲观也被他的日常经验不断加深。他在工作中亲眼看见问题任旧存在的证据,他会发现有些人一错再错,并因此把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但我们延伸一下想象就会发现,执行者对人性和改革可能性的怀疑和悲观情绪的其中一个最终的原因是,如果人性是可以完善的,且人永远都是可以改良的,那么他的职业也就走到了尽头。
同样,规则执行者通常认为受到执行对象的尊敬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这些人不把他放在眼里,他就很难去做工作;而他也会丧失工作中的安全感。所以规则执行活动中的一大部分并不旨在实际执行规则,而是旨在强制执行对象来尊重他。也就是说,一个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可能并非真的违反了规则,而有可能只是对规则执行者表现出了不敬。
韦斯特利(Westley)对一个小型工业城市的警察研究就是一个颇为合适的例子。他在访谈中问警察:“你认为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动粗是合理的?”他发现,“至少有 37% 的警察认为用暴力来迫使他人尊敬自己是合法的”。他访谈中的一些引文很有启发性:
嗯,是有一些情况。比如说,你在街上喊住一个家伙作例行检查,然后这个自以为是的家伙开始顶撞你,还说你没什么了不起之类的话。你知道你能以妨碍治安为理由抓他,但是可能没办法检控他。在这种情况下,你就要试图激怒他,直到他开始侮辱你,然后你就可以十分堂而皇之地给他一个耳光,如果他还反击,你就可以指控他拒捕。
如果一个人对你说的话变得很恶劣,或者在其他人面前嘲弄你,你就必须动粗了。我觉得大多数警察都是想和善待人的,但是事实上你常常需要说很粗暴的话。那是让他服你,让他知道要在你面前放尊重一点的唯一办法。
韦斯特利所描述的是使用非法手段来强迫他人尊重的情况。很显然,作为一名规则执行者,他是否选择执行规则取决于违规者在他面前的态度如何。如果违规者态度恭敬,那么执行者很可能选择小事化了;但如果违规者态度无礼,那执行者就会给予他惩罚。韦斯特利认为,规则执行者的这种差异在交通违规事件中最常发生,因为此时警察具有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情况在其他领域也可能同样存在。
通常,规则执行者在许多情况下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相对于所需处理的违规问题数量,他的资源和精力都很有限,不足以一次解决所有的问题,也就是说,他在某些时候只能对那些罪恶应付了事。他自己做不到在工作上面面俱到,并也十分清楚这一点。他在工作中也就不慌不忙,因为他假设个人需要解决的问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他将所有问题分为三六九等,并依次处理它们,首先解决急需处理的,然后再对付余下的那些。简言之,他对工作的态度已十分老练专业,他也并不像规则制定者那样带有天真的道德狂热。
假如执行者不能一次解决他知道的所有案件,他就必须有一个决策标准,以此来决定何时执行规则,以及将具有何种行动的哪些人群贴上越轨标签。其中一个选择标准便是“修补”(fix)。有一些人自身拥有足够强大的政治影响力或技巧,知道怎么通过收买贿赂来规避执法和处罚。这即便没发生在逮捕阶段,也可以发生在流程中的后期。这种功能常常是专业化的,有人专职为任何的需要雇用他的人进行“修补”。一个职业窃贼这样描述专职“修补”工作的修补匠(fixer):
所有大城市里都有一个专职给职业窃贼作“修补”的人。他没什么固定的机构,也不主动拉客,一般都只接这些职业窃贼的案子,而所有职业窃贼有这方面的需要也只会去找他,不会找其他什么人。这种专为职业盗窃犯而设的独家垄断“修补”系统,事实上在几乎所有大城市和一些小城市都有。
因为基本只有职业窃贼才知道修补匠的存在和作用,这种规则执行对象的选择标准也就会使得业余小偷比职业窃贼更容易被抓,被定罪,并被贴上越轨的标签。正如一名职业窃贼所说:
作了修补的时候,你是可以从法庭审理的情况中看出来的。比如说,警察不确定是不是抓对了人,或者警察的证词和原告的证词不一致,或者检察官对被告并不那么严格,或者法官固执己见,你就基本能确定有人摆平了这案子。这种情况在盗窃案中不常发生,因为每有二十五到三十个对修补一无所知的业余小偷案件,才会有一个职业小偷的案件。这些业余小偷每次总是落个糟糕的下场——警察愤怒指控,法官严辞审判,没人在乎他的证词,然后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会因为遏制犯罪而受到称赞。而当职业窃贼听说这样的案件,他会想:“应该判他九十年。就是这些业余的家伙让所有商店都加强了戒备。”或是另一种想法:“那警察真至极,因为一双袜子就把那孩子带走,然后转身收我点小钱就会对我偷一件皮衣视而不见。”但如果警察不逮捕那些业余的小偷来保持一定的工作成效,他们也就不可能宽松地对待这些职业窃贼。
正因为规则执行者与特定规则内容并无利害关系,他们才常常会发展出自己的标准来对各项规则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判断。这种先后顺序与普罗大众可能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吸毒者通常会认为(我本人也从一些警察那里得到了证实)在警察眼里,相比于类药品的吸食,吸并不是一个多么严重和危险的行为。警方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根据他们的经验,吸食者会为了获得毒品而犯下其他罪行,而吸食者却不会。
于是,规则执行者在面对自身工作情境中的各种压力时,会以一种选择性的方式来执行规则和界定局外人。一个犯下越轨行动的人最终是否被贴上越轨标签,取决于许多与其实际行为无关的因素:执法人员是否觉得一定要通过工作表现来证明职位的合理性,违规者是否在面对执行者时足够恭敬,在事件中是否有“修补”,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者认为较为严重的级别。
职业执行者缺乏热情的态度和行事方式常常会引发他与规则制定者的矛盾。在前文中我们已说过,规则制定者关注的是他感兴趣的规则的内容,他将这些规则视为制恶的途径。因此,他们很难理解执行者对相同问题采取的长远路径,也不懂为什么不能一次性彻底根除所有明显的恶。
当注重规则内容的人发觉或注意到这件事实,即自己关注的恶是被执行者选择性地处理时,他就会义愤填膺。而职业的执行者会被谴责轻视罪恶或玩忽职守。至于道德事业家,他们会在其制定的规则下再次站出来说,上一次改革运动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或者曾经赢得的成果又被削弱和失去了。
越轨——根据我的用法,它指被公开贴上标签的错误行为——总是事业心引致的结果。在任何一种行动被视为越轨,或犯下某种行为的某类人被贴上局外人标签并被如此对待之前,必须有人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将该行动界定为越轨。规则并不是自动产生的。尽管某种做法在客观上会对它所发生于的群体造成危害,但必须有人去发现和指出这一现象的存在,必须让公众感觉到要采取行动。必须要有人将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这些事件上,提供必要的推动力,让问题得到解决,并将这些被唤醒的能量引向正确的方向,最终制定出规则。从最广义的层面上说,越轨就是这种事业心的产物;因没有制定规则所需的事业心,也就不会有由违反规则组成的越轨行为。
从更为狭义和具体的意义上来说,越轨也是这种事业心的产物。一旦有一条规则出现,它必须运用于特定的人群,之后才能填满它划分出的抽象的局外人群体。违规者必须被发现、辨认、逮捕和定罪(或因其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标识为“与众不同”和污名化,如舞曲音乐人等合法的越轨群体)。这类工作通常是由大量职业执行者来完成,他们会执行现行规则,创造出被社会视为局外人的特定越轨者。
很有意思的是,大多数关于越轨的科学研究和推测都更关注那些违反规则的人,而非那些制定和执行规则的人。如果我们要更全面地理解越轨行为,我们也就必须将两方面都同时考虑在内。我们一定要将越轨以及将抽象概念人格化的局外人视为两类人间互动的结果,其中一类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来制定和执行规则,另一类人出于个人利益而进行了被贴上越轨标签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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